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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白沙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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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白沙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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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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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課

洽詢電話:(06)993-1001洽詢信箱:baisha@bth.penghu.gov.tw
 

服務項目名稱

處理期限

受理單位

辦理手續及所需證件

承辦人及聯絡電話

契稅申報  七日內  

一、一般案件:
(一)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份。
(二)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一份,並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者免附)。
(三)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並切結(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者免付)。  
(四)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者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正本(立契日前1年日有效)。  
(五) 移轉雙方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六) 其他證明文件。 
二、特殊案件:
含法院標購拍賣、政府機關標購之公產領買公產等。  
(一)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份。
(二) 地方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三) 新所有權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其他證明文件。

洪婉柔(分機124)
綜合所得稅申報
於申報期間隨到隨辦
 

(一) 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或試算單或本人名下智慧手機。 
(二) 所得稅扣繳憑單(無則免)。 
(三) 存簿帳號。 
(四) 其它證明文件(如撫養切結書.捐贈收據等與扣抵稅額相關文件)。

洪婉柔(分機124)
 
農業動力用電證明 七日內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土地如非申請人所有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藍正倫(分機123)
無自用農舍證明 十五日內   1.申請書及切結書
2.土地登記簿謄本
3.地籍圖謄本
4.確實耕作證明及切結書
5.印章
6.戶籍謄本
7.身份證影本
8.財產總歸戶證明
藍正倫(分機123)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十五日內   1.申請書
2.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擇一)
3.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地籍圖謄本
5.規費
藍正倫(分機123)
漁船解體證明書 七日內   1.申請書
2.小船執照
3.漁業權執照
4.切結書
5.經本所人員勘查確定後之解體照片
藍正倫(分機123)
農業機械使用證 七日內   1.農業機械有關證明文件(購買證明及機械型號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身份證
藍正倫(分機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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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