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遺產稅申報 |
十天【國稅局複核另計】
|
|
一、一般應檢附之資料:
(一) 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二)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乙份
(三) 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者請一併檢附經法院准承拋棄繼承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其它申報事項應檢附之資料:
(一) 申報房屋遺產,請檢附被繼承人死亡當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二) 申報存款遺產,請檢附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三) 申報股票,請檢附股票影本乙份。(上市股票並須附當日收盤價格證明)
三、申報扣除項目:
(一) 申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扣除該農業用地價值之全數,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等。
(二) 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扣除,應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等。
(三) 申報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身心障礙度、極重度之殘障手冊影本。備註:被繼承人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即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
|
洪婉柔(分機124)
|
贈與稅申報 |
十天【國稅局複核另計】
|
|
一、一般應檢附之資料:
(一) 贈與稅申報書乙份。
(二) 贈與人及其配偶、受贈人戶籍資料各一份。
(三) 贈與契約書或買賣契約書影印本一份。
二、其它申報事項應檢附之資料:
(一) 贈與土地者,請檢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收據或該土地免納土地增值稅證明書影印本。
(二) 贈與房屋者,請檢附已繳納之該房屋契稅收據或當期房屋稅單影印一份。
(三) 申請贈與現金或存款,請檢附存款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印本。
(四) 贈與股票,檢附股票影本(上市股票並須附當日收盤價格證明),贈與同意書各乙份。備註:贈與人同年度贈與財產價值累計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一百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經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鄉鎮市公所代轉國稅局辦理申報。
|
洪婉柔(分機124)
|
契稅申報 |
|
|
一、一般案件:
(一) 契稅申報書一式三份。
(二)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一式二份,其鄉一份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並影印一份。
(三) 所有權狀正、影本(未辦保存登記者免付)。
(四)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不動產出讓人印鑑證明(由本人親自辦捚者應示身分證核備免加附印鑑證明)。
(五) 移轉雙方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六) 其他證明文件。
二、特殊案件:
含法院標購拍賣、政府機關標購之公產領買公產等。 (一) 契稅申報書一式三份。
(二) 地方方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三) 新所有權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 其他證明文件。
|
洪婉柔(分機124) |
綜合所得稅申報 |
於申報期間隨到隨辦
|
|
(一) 申報書一份(加蓋印章)。
(二) 所得稅扣繳憑單。
(三) 戶口名簿。
(四) 其它證明文件。
|
洪婉柔(分機124)
|
補發各項稅單 |
(一) 電話或親自或委託他人申請。
(二) 應備原所有權人身分證資料或歷年該稅目繳款書。 |
|
|
洪婉柔(分機124) |
農業動力用電證明 |
七日內 |
|
1.土地登記簿謄本
2.地籍圖謄本
3.申請人身份證影本(土地如非申請人所有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
藍正倫(分機123) |
無自用農舍證明 |
七日內 |
|
1.申請書及切結書
2.土地登記簿謄本
3.地籍圖謄本
4.確實耕作證明及切結書
5.印章
6.戶籍謄本
7.身份證影本
8.財產總歸戶證明 |
藍正倫(分機123)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十五日內 |
|
1.申請書
2.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擇一)
3.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地籍圖謄本
5.規費 |
藍正倫(分機123) |
漁船解體證明書 |
七日內 |
|
1.申請書
2.小船執照
3.漁業權執照
4.切結書
5.經本所人員勘查確定後之解體照片 |
藍正倫(分機123) |
農業機械使用證 |
七日內 |
|
1.農業機械有關證明文件(購買證明及機械型號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人身份證 |
藍正倫(分機123) |
|
|
|
|
|
|
|
|
|
|
|
|
|
|
|